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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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19:35
第一条: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所有从业人员均需遵循。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具体包括: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及其他人员。管理人员负责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工作。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药学技术人员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医技人员为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人员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需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和与其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2012年6月26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该《规范》分总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医师行为规范、护士行为规范、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医技人员行为规范、其他人员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10章6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