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到期拒付,如何确定票据追索权纠纷的管辖权?一定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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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5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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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4 20:41
如何确定票据追索权纠纷的管辖权?选择被告及管辖地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纠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指的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未载明的则为承兑汇票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鉴于票据流动性,持票人所在地与支付地相距较远时,诉讼成本较高。因此,建议选择被告作为管辖权的重点,尤其是地域上更近或更方便的票据债务人。
选择被告时,首先应遵循就近起诉原则,至少选择一个地域上更近的票据债务人。其次,对被告履行能力进行核查,选择实力较强的被告。最后,申请财产保全并利用执行查控系统保全被告财产,确保对责任明确的被告提起诉讼,避免公告送达导致诉讼期限延长。
票据拒付证明的认定及举证
持票人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需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承兑人或付款人需出具证明。若未出具,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结束已结清”情况下,存在票据状态显示已结清但承兑人未付款的问题。财务公司采用线下清算方式时,银行无法直接扣划资金。此状态下的法律风险可能引发争议,持票人需提供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拒绝证明或司法文书,证明承兑人构成拒绝付款。
司法实践中,持票人需提供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以行使票据追索权。实质要件包括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形式要件则需提供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证明。在“提示付款待签收”情况下,提示付款后承兑人长期未兑付,即可认定为实质性拒付。
持票人可提供的证据包括提示付款电子界面及相关公证书、律师函、催款函及相关公证书,以及收款账户在付款日期前后一定时期的流水,证明未收到付款。
票据追索时效问题
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期限为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承兑汇票、本票为自出票日起2年。对前手的追索权为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再追索权为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实践中,若承兑人信用度高,持票人可能认为承兑人很快会付款,导致追索期限争议。持票人应特别关注追索时效。对于未及时起诉的情况,虽已过六个月,仍可考虑立即提起追索诉讼,以认定未超过六个月的追索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