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计算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5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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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23:3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故2003年的亏损在2008年前可以弥补,04年亏损,05、06、07、08年盈利弥补,由于10+30++30+40=110万元,小于120万元,还有亏损不足弥补的,2009年就不能弥补了,2009年只能弥补2004年,弥补后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0-50=20万元,应纳所得税为20X25%=5万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23:42
(70-50)*0.25=5万
这道题前面都是障眼法。企业所得税只能弥补之前5年的亏损。05-08年虽然都在盈利,但是没有弥补完03年的亏损额。到了09年,已经是从03年算起的第6年了。所以09年的70万只能弥补04年的亏损50万。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23:35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所以03年的亏损用05年,06年,07年,08年的盈利进行弥补(有10万元无法弥补)。
04年的亏损只能用09年的盈利进行弥补。
所以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70-50=20(万元)
09年的应纳税额=20*2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