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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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10:17
天津市人民政府在重大事项决策后的执行流程中,有明确的规定。决策作出后,实施单位需制定实施方案并备案(第二十七条)。实施单位需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决策的执行情况,全年性工作每季度报告进度,年底报告全面情况,而时限性强或应急性工作则需按特别要求即时报告(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需在职责范围内配合重大事项决策,市长和副市长等组成人员则协调落实工作,处理争议,必要时通过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第三十条)。执行过程接受广泛监督,市政府督查机构会检查并反馈执行动态,调查评估新情况(第三十一条)。
当决策执行中遇到可能影响调整的情况,实施单位需报告市政府,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可能调整决策(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如确有重大损失风险,市长可即时调整决策,事后需向原决策机构报告(第三十四条规定)。
若因调整决策导致权益受损,市政府将负责补偿(第三十四节)。这种严谨的决策调整程序旨在确保决策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共七章、三十八条(含附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规范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促进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市实际情况制定的,适用于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该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参照该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