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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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17:51
中国人民银行的假币收缴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详细规定了金融机构在处理假币时的流程和责任。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业务处理中遇到假币,必须由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进行收缴。对于假人民币,应盖上“假币”戳记;对假外币和硬币,则需用专用袋封装,封口处同样标记“假币”戳记,并注明币种、券别、面额、数量、冠字号码、收缴人和复核人的名章等详细信息。在收缴过程中,金融机构需向持有人提供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告知持有人如果对货币真伪有疑义,可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授权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同时,收缴的假币严禁退回给持有人。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收缴过程中,遇到一次性发现大量假币(人民币20张及以上,外币10张及以上)、使用新造假手段、有制造贩卖嫌疑或持有人不配合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相关线索。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金融机构对于收缴的假币实物,需要单独管理和记录,建立专门的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以确保管理的严谨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