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协商一致时遗产管理人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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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6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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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14:22
遗产管理人是依法对死者的遗产履行管理、处分、清算、清偿、分配等职责的人,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
网友咨询:
不能协商一致时,遗产管理人怎么确定?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主体有三类人。一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二是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具体由继承人推选一个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三是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担任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总之,遗产管理人不能缺位。
律师补充: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有保存和管理职责的人,其存在的重要性在于,当被继承人死亡时,防止其遗产被他人侵夺或者争抢,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