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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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6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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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6 13:57
遂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为指导,结合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管理机制、加强队伍建设,确保教师队伍稳定,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基本原则为依法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与完善制度相结合,以及规范收入分配、创新管理和绩效考核相结合。
实施范围与时间为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绩效工资。实施过程需同时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具体清理规范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关于认真做好清理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需将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根据不同级别学校和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应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进行核定,同时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分配方案制定与实施。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设立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补贴项目,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发放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设立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需通过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实现,全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并加强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考核,学校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实行分类考核,确保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需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相关政策包括对改革性补贴的管理,原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设置分项,以及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津补贴继续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学校不得自行发放任何津补贴或奖金,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5〕10号文件规定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同时实施绩效工资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实施过程中需确保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学校绩效工资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以及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债务化解。
遂宁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园区)实行属地负责制,区县(园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由市人事、财政、教育局制定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