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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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11:34
北京市生育保险规定中有关于晚育假的规定: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 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 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 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 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 *、*事处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