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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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13:47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必须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于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聘请律师的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应提供帮助申请法律援助。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检察院需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审查起诉过程应听取其父母、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同时可以结合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案件处理提供参考。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时,若案件事实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且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及后果有一定认识并能配合教育,可安排其与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在会见、通话时,检察人员需告知不得有串供或其他妨碍诉讼的内容,并可以场监督。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检察院一般应作出不起诉决定,但需考虑被胁迫参与犯罪、犯罪预备、中止、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况。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被诱骗或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若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赔礼道歉。不起诉决定书需公开宣布,阐明不起诉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送达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时,通常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除非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主犯,或者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或者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或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检察院一般应同时移送人民法院。若需补充侦查,若补充侦查事项不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不影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应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对于分案起诉的案件,检察院需制作审结报告、起诉书及出庭预案等。
对未成年被告人提起公诉时,需提供有效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的材料。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院需做好出席法庭的准备工作,包括掌握被告人的心理状态,进行接受审判的教育,与辩护人交换意见,共同做好教育、感化工作,进一步熟悉案情,研究法律政策问题,制定讯问提纲、询问提纲、答辩提纲等,并准备法制教育书面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应遵守行为规范,发言温和,注意用语文明、准确,通俗易懂。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情绪严重不稳定的情况,公诉人可建议法庭休庭。对于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检察院可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检察院需剖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适时进行法制教育及人生观教育,促使其深刻反省,吸取教训。
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院应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或在开庭前通过移送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材料等方式,协助法院进行法庭教育工作。检察院派员出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二审法庭时,应遵循本章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