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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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9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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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02:24
*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详细规定了乡镇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能。每届任期为五年,确保国家法律和上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确保法律法规的遵守,制定乡规民约,审查重大事项和经济计划。
审批财政预算,决定民政工作实施,选举产生*、副*及*领导人员。
审查*工作报告,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保护财产和公民权利,保障经济组织权益。
定期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第一次会议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举行。
会议由*团主持,非代表的**列席,*团或代表可提出议案,代表可提出建议和质询。
所有选举和决定决议须经过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团负责候选人酝酿和确定。
罢免案需由*团提请审议,被罢免者有申辩权利。
*负责人需对质询案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代表可向*提问并要求说明。
扩展资料*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