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第四章 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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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9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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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1 20:44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评议工作条例中,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奖惩措施。第十七条指出,述职评议中对评议对象提出的批评或建议,经主任会议审议后,可能会被纳入选举任免的考量因素,成为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强调,评议工作结束后,对于表现出色、严格执行法律、政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予以表彰,以激励积极行为。
然而,如果评议对象出现不当行为,如不参加评议活动、未按时报告整改或不采取改进措施、妨碍调查或提供虚假信息,第十九条规定,主任会议有权要求其作出书面解释,甚至提案人有权提出质询或罢免动议。对于不称职的评议对象,这一条也有所涵盖。
更严重的是,如果评议对象涉及违法违纪行为,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还是常务委员会成员,均有权依法提出罢免动议。罢免案将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决定,必要时会转交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见于第二十条。
同时,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所有参与评议工作的人员如果在工作中违法违纪,同样会被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以维护公正和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