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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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05:57
本文档详细介绍的是关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令第82号形式发布。该规章的审议通过日期为2003年11月27日,经部务会议决定,正式予以发布。
根据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可以受聘于内地的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角色。这一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促进跨境法律服务的合作,为两地法律专业人士提供合法的工作机会,同时也保障了内地和港澳地区在法律咨询领域的有效衔接。
发布此管理办法的部长是张福森,发布日期为2003年11月30日。这部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内地与香港、澳门在法律服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迈出了重要一步,为双方的法律专业人士建立互信、开展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活动及管理制定的办法,共有21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