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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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07:17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执行机关对被 监视居住 人监控手段可采取: (一)电子监控; (二)不定期检查 (三)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 的通信进行监控。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监视居住作为 刑事诉讼 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 技术侦查措施 ,故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监控的内容,其实是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为:(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 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 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 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