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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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07:52
评析彭某的询问涉及公务员申诉期间原人事处理决定的效力问题。申诉工作是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公务员申诉制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和监督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执行公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在确立“复议、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的前提下,也规定了在一些情形之下可以暂停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决定的执行。同普通公民相比,公务员具有职业特殊性,他们依法履行公职,行使公共权力,承担着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对公务员的要求和管理应当有别于普通公民。公务员提出申诉,只是自己认为人事处理有错误,究竟人事处理是否真正有错误,还要经过有关机关的审查。如果公务员一提出申诉,就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不利于维护机关的权威,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可能因为未停止执行人事处理而使公务员逃脱处理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自公务员制度确立之日起,就规定在公务员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