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迁出的户口听说要拆迁又把户口迁回这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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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9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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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08:39
有合法合理的理由,迁移户口就是合法的。听说要拆迁,把户口迁回来博机会,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不违法。 就像买卖学区房一样的道理。这都是资源分配不均匀导致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08:40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享受该待遇的,具体应根据当事人(外嫁女)的户口性质及迁入时间而定:
1、在当事人的户口是农业户口,并且户口迁出后,原籍地未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该项以农村股份制改革为基础)的前提下;
2、可以享受到当事人户口迁回原籍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拆迁补偿(迁入之前已经分配的,不能再享受);
3、当事人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原籍)的村(居)委会主任等,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办理依据,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