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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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4:34
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暂住人口,系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市)异地居住、从事各种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 *机关作为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派出所负责暂住户口登记、发证管理。各行业、各单位的暂住人口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制。劳动、工商行政、城建、房管、民政、交通、卫生、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应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管理网络,做好检查、考核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暂住人口应履行遵纪守法与服从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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