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国籍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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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9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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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1 05:26
一、新生儿信息
1. 若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其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
2.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医疗机构名称”栏填写该机构名称,其他情形填写“/”。
二、新生儿父母信息
1. 若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其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写中文。
2. 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3. 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
4. “住址”栏填写其有效身份证件地址或现住址。
5.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栏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民户口簿的号码填写。
6. 若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母亲需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7. 若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信息不一致,领证人应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签发机构信息
1. “签发人员签字”和“领证人员签字”栏分别由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签字。
2. “签发日期”栏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3. 在《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签发机构(盖专用章)”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在加盖印章前应核实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四、首次签发情形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按相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1.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2. 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3. 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领证人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和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4. 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签发条件,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备案。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以亲子鉴定证明为条件的签发。
法律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四条 首次签发机构必须是区卫计局指定的定点助产机构。
第十五条 首次签发程序:在新生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向首次签发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母亲或父亲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领取而由其他关系人代为申领的,代理人需提供婴儿母亲出具的委托代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