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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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4:50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实行年审制度。
国家海洋局或者国家海洋局委托的机关(以下简称年审机关)负责每年定期审查资质单位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论证质量问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十六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份向年审机关提交以下年审材料:
(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年审表;
(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当年完成的海域使用论证项目名录及评审意见复印件;
(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海域使用论证资质业务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涉及资质等级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年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年审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对提交年审材料的资质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审结论。
第十八条 资质单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没有论证质量问题,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审结论为合格。
资质单位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管理水平有1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出现较轻的论证质量问题,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年审结论为基本合格。
资质单位连续两年基本合格,或者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管理水平有2项或者2项以上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出现重大论证质量问题,造成严重损失的,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审结论为不合格。
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审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十九条 年审结论不合格的,由国家海洋局给予暂停执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二十条 在每年3月31日前,没有参加年审的资质单位,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1年内不得申请海域使用论证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