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工医保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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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9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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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4 10:30
天津市职工医保起付标准的具体规定包括:
对于当年门诊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的参保人员,次年门诊起付标准将降低100元,连续两年未达标准则次年起付标准降低200元,连续三年则降低300元。享受降低起付标准的年度内报销门诊费用后,下一年度起付标准恢复原标准。
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未达最高支付标准的费用,可结转至次年及以后年度用于住院报销,并逐年累加。
住院(含家庭病床)、门诊特定疾病、门诊就医或购药的医疗费用,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的,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享受降低起付线及住院医保额度跨年度累计等调整政策。
与家庭医生签约的参保人员,次月起个人门诊医保额度增加200元,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报销。
在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医的费用,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政策执行,一般诊疗费中的挂号、诊查和注射费在门诊限额内报销80%。
住院治疗期间跨待遇享受期的,仅需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费用,两个待遇享受期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各自标准执行。
符合特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基础上可享受相关补助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项目分为门(急)诊大额医疗、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大病医疗、家庭病床等几个部分,不同项目报销比例有所不同。例如,门(急)诊大额医疗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报销比例根据医院级别不同而异。
住院医疗和门诊特殊病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700元和13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和80%,具体报销限额为12万元至45万元。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为660元,报销比例为87%,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90天。大病医疗部分,起付线至10万元(含)部分,报销比例为60%,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报销比例为65%,20万元至30万元(含)部分,报销比例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