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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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20:27
贵州省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对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颁发及备案流程。在颁发后,相关部门需在10日内通知下级并上报上级。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需依法缴纳相应的费用,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的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
开采活动必须遵循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保证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标。对共生、伴生矿产,应尽可能综合回收利用,暂时无法回收的矿产需采取保护措施。地下开采时,需定期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确保安全开采。
矿山企业若符合特定条件,如采用国际先进技术等,可享受相应的优惠*,如加速折旧、减缴费用等。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进行年检的许可证将失效。采矿权使用费需在年检时逐年缴纳,未按规定操作将可能面临许可证被注销的处罚。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需经批准,而矿产品销售则需统一*和准运凭单,无证开采和非法销售将被严格禁止。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实行登记统计,对地质灾害、污染治理、废弃物处理以及矿山关闭等都有详细规定,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是贵州省地方法规之一,是2000年3月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2004年5月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这个条例主要是对贵州省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管理与保护等相关方面进行的规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