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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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3:00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历史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那时的法律依据家庭成员地位将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妇女婚后因受夫权支配,成为他权人,财产权和债务承担能力受限。在古代罗马社会,家长对家庭成员和奴隶有绝对的支配权,无需代理制度来调整家庭事务。然而,商品经济发展后,交易增多,如果禁止非家长订立契约,会阻碍经济活动。大法官引入的五种诉权允许家属和奴隶代理家长,如奉命诉赋予他们代理权限,妻子在丈夫委派下开始承担民事活动,日常家事代理权由此产生。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沿用了这一制度,尽管早期民法中,日常家务多由妻操持,法律规定妻子为夫的代理人。
英美法中则有“因同居关系而构成的代理”制度,与大陆法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相似。在英国,1935年《法律改革法》之前,妻子缺乏独立财产权,丈夫需为妻子的交易行为负责。这种代理关系并非基于明确的协议或授权,而是基于夫妻同居的事实。这种代理通常限于妻子购买必需品,代理权限远小于大陆法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