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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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4:18
为加强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大桥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大桥主桥包括桥跨结构、支座系统、桥墩、桥台、墩台基础等部分,附属设施则为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各类设备和构筑物。大桥两侧建筑控制区应按高速公路规定管理,管理局应设置明显的界桩和其他标志。
交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大桥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局负责安全责任落实、职能协调和应急处置。区、乡镇*及社区管理委员会协助管理局做好管理工作。除明确规定的交通安全、路政、海事等管理事项外,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由管理局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等在大桥上通行。大桥试运营期间*车辆种类,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管理局监督养护单位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确保大桥良好运营状态。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遇灾害性气候时遵循安全行车控制标准。
禁止倒车、逆行、穿越*分隔带掉头等行为,禁止上下乘客、在行车道上停车,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等。事故或故障车辆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后方150米设置警告标志,驾乘人员转移到右侧应急车道并报警。*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发布交通信息。
大桥上货物运输车辆应先接受检测,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技术标准的车辆不得行驶。船舶、设施通过大桥水域应满足通航净空高度、宽度要求,并遵循航行规则。禁止在大桥上设置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禁止挖沙、采石等危及大桥安全的活动。
管理局应建立健全反恐怖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大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0日起施行。
为加强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大桥设施,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舟山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经2009年10月15日舟山市*第33次常务会议、2009年10月10日宁波市*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0月29日舟山市*令第30号公布。《办法》共20条,自2009年1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