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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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06:09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中,对水资源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首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采取有效措施(第二十三条),确保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管,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防治水土流失,维护水质和水源稳定,改善生态环境,坚决杜绝对水资源的破坏和污染。
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保部门合作,根据规划和经济发展需求,划分江河、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第二十四条),并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总量控制。一旦水质出现问题,会及时报告并采取治理措施,确保水体使用功能正常。
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在第二十五条中被确立,要求划定保护区,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在这些区域,需采取措施提高水质和改善供水条件。
对于排污口设置,第二十六条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并规定在其他水体中设置排污口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在第二十七条中被强调,工业和生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排放,对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需遵循规划,监测水质(第二十八条),对因开采导致的环境问题需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第二十九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定期检查水资源保护工程,确保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