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拉姆齐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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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8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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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07:16
拉姆齐法则(Ramsey Rule)是指既然无法实现对包括闲暇在内的所有商品征收不产生超额负担的总额税,则效率损失最小的条件是所有商品的边际税收负担相等。
拉姆齐法则是英国剑桥大学的福利经济学家弗兰克·拉姆齐最早在1927年提出的。
拉姆齐法则的内容
拉姆齐在*不能征收归总税的前提下给出了对不同需求弹性的商品如何征税才能做到效率损失最小的原则。
基本思路:边际税收的效率损失相等
循经济学中常用的边际分析方法,不难发现,要想使对不同商品课税所带来的总体效率损失最小,只有当从不同商品征得的最后一单位税收所引起的效率损失都相等的情况下才行。也就是说,只要从某种商品征得的最后一单位税收引起的效率损失大于其他的商品,那么就还有可能通过改变征税办法降低效率损失,只要适当降低该商品税率,提高其他商品税率,就能够实现效率损失最小化。因此,效率损失最小的原则可以表述为边际税收效率损失相等原则。
在这一原则下,可以使用代数方式,也可以使用几何方式,得到拉姆齐法则的两种表述,一种称为逆弹性法则,另一种称为需求等比例递减法则。
逆弹性法则(inverse elasticity rule)
为保证效率损失能够最小,该法则要求,两种商品的税率应与其需求弹性成反比。
等比例递减法则
对拉姆齐法则的另一种表述的*含义更加简明,它要求,为使税收引起的效率损失最小,不同商品税率的确定应使对两种商品的需求同比例地减少。
对拉姆齐法则的简要批评
拉姆齐法则对最优商品税问题提出了极有价值的理论见解,但这并不表示它是完美无缺的。主要的批评集中在它并没有完全解决前面已指出的效率损失研究中的各种遗憾,比如,它只考虑了结合不同商品的需求弹性确定最优税率的问题,仍然没有考虑商品之间可能具有替代或互补的关系;也没有专门处理闲暇这类商品的征税问题;按照它的逆弹性法则,虽然可以更为准确地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理想的相对税率,但是,如果有一种无弹性的商品,该法则仍会赞同把所有的税收都加到它头上;而这样一来,就又暴露了它的一个最为严重的问题,忽略收入分配。
拉姆齐法则的修正
原始的拉姆齐法则下,商品的补偿需求弹性越低,则税率应定得越高;弹性越高则税率应定得越低。然而,低弹性的商品往往是生活必需品,高弹性商品往往是奢侈品,这就把拉姆齐法则置于不顾分配正义的境地,从最优税收的原则要求出发,理应对拉姆齐法则加以适当的修正。
斯特恩(Stern,1987)概括了修正后的结论:一种商品的分配特征值越高,则税收引起的该商品补偿需求减少的比例应该越低,即使这样做会带来较大的效率损失。毕竟税收的标准不仅仅是效率,基于公平的考虑,对于高所得阶层尤其偏好的商品无论弹性是否很高也应确定一个较高的税率;对于低所得阶层尤其偏好的商品即使弹性很低也应确定一个较低的税率。
对于这一修正的两点说明:
一、做出上述修正并不等于宣布拉姆齐法则不再有任何意义。首先,对那些既非富人也非穷人特别偏好的商品,或者说既非奢侈品也非必需品的商品,还是可以通过遵循拉姆齐法则确定税率;其次,社会到底在什么程度上考虑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取决于一个社会选择什么样的福利函数,这意味着,对于拉姆齐法则的偏离程度取决于社会福利函数的性质。
二、一些学者认为,商品税无须承担收入分配的职能,因此,针对社会希望通过商品税的适当设计更好地实现公平目标这一点提出了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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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1 07:16
拉姆齐法则(Ramsey Rule)是指既然无法实现对包括闲暇在内的所有商品征收不产生超额负担的总额税,则效率损失最小的条件是所有商品的边际税收负担相等。
拉姆齐法则是英国剑桥大学的福利经济学家弗兰克·拉姆齐最早在1927年提出的。
拉姆齐法则的内容
拉姆齐在*不能征收归总税的前提下给出了对不同需求弹性的商品如何征税才能做到效率损失最小的原则。
基本思路:边际税收的效率损失相等
循经济学中常用的边际分析方法,不难发现,要想使对不同商品课税所带来的总体效率损失最小,只有当从不同商品征得的最后一单位税收所引起的效率损失都相等的情况下才行。也就是说,只要从某种商品征得的最后一单位税收引起的效率损失大于其他的商品,那么就还有可能通过改变征税办法降低效率损失,只要适当降低该商品税率,提高其他商品税率,就能够实现效率损失最小化。因此,效率损失最小的原则可以表述为边际税收效率损失相等原则。
在这一原则下,可以使用代数方式,也可以使用几何方式,得到拉姆齐法则的两种表述,一种称为逆弹性法则,另一种称为需求等比例递减法则。
逆弹性法则(inverse elasticity rule)
为保证效率损失能够最小,该法则要求,两种商品的税率应与其需求弹性成反比。
等比例递减法则
对拉姆齐法则的另一种表述的*含义更加简明,它要求,为使税收引起的效率损失最小,不同商品税率的确定应使对两种商品的需求同比例地减少。
对拉姆齐法则的简要批评
拉姆齐法则对最优商品税问题提出了极有价值的理论见解,但这并不表示它是完美无缺的。主要的批评集中在它并没有完全解决前面已指出的效率损失研究中的各种遗憾,比如,它只考虑了结合不同商品的需求弹性确定最优税率的问题,仍然没有考虑商品之间可能具有替代或互补的关系;也没有专门处理闲暇这类商品的征税问题;按照它的逆弹性法则,虽然可以更为准确地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理想的相对税率,但是,如果有一种无弹性的商品,该法则仍会赞同把所有的税收都加到它头上;而这样一来,就又暴露了它的一个最为严重的问题,忽略收入分配。
拉姆齐法则的修正
原始的拉姆齐法则下,商品的补偿需求弹性越低,则税率应定得越高;弹性越高则税率应定得越低。然而,低弹性的商品往往是生活必需品,高弹性商品往往是奢侈品,这就把拉姆齐法则置于不顾分配正义的境地,从最优税收的原则要求出发,理应对拉姆齐法则加以适当的修正。
斯特恩(Stern,1987)概括了修正后的结论:一种商品的分配特征值越高,则税收引起的该商品补偿需求减少的比例应该越低,即使这样做会带来较大的效率损失。毕竟税收的标准不仅仅是效率,基于公平的考虑,对于高所得阶层尤其偏好的商品无论弹性是否很高也应确定一个较高的税率;对于低所得阶层尤其偏好的商品即使弹性很低也应确定一个较低的税率。
对于这一修正的两点说明:
一、做出上述修正并不等于宣布拉姆齐法则不再有任何意义。首先,对那些既非富人也非穷人特别偏好的商品,或者说既非奢侈品也非必需品的商品,还是可以通过遵循拉姆齐法则确定税率;其次,社会到底在什么程度上考虑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取决于一个社会选择什么样的福利函数,这意味着,对于拉姆齐法则的偏离程度取决于社会福利函数的性质。
二、一些学者认为,商品税无须承担收入分配的职能,因此,针对社会希望通过商品税的适当设计更好地实现公平目标这一点提出了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