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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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16:01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中提及的房屋面积特指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及镇海区、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其他拆迁有关补偿标准以及相关费用,将由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在具体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对于在本细则实施之前已领取征地拆迁许可证,但尚未进行拆迁的建设项目,同样适用本细则。
《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0年5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市政府令第8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是根据《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的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