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22:57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2:10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开办费的会计处理较2008年以前有较大变化,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的次月,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
二、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既可。
既然已经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就没有必要再转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月底直接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就可以。
但是也可以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分期摊销。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2:11
既然已经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就没有必要再转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月底直接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就可以。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2:11
可以结转,开办费新准则规定可以在生产经营的当年全部转入本年利润,如果开办费金额过大,企业可以转入长期待摊费用,进行逐年摊销,两种选一种。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2:12
你们单位是什么性质的,如果是民非的话,没有长期待摊费用这个科目,所以直接结转就行。如果是企业的话,可以结转到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2:12
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公布:“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入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