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新修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三、四、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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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7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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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8 04:29
注:本文仅针对新修订《公司法》司法解释与修订前司法解释变动部分进行解读。更多相关公司法知识请参阅前文公司实务专题文章。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修订加入《民法典》第七十条,即法人解散时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强调了清算义务人在法人解散时应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责任。同时,进一步明确清算义务人在清算过程中的行为责任,如违反法律、行*规,丧失执业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有严重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人民*有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修订后,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在公司成立后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合同责任,不再受限于公司是否确认合同或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股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修订后,加入《民法典》第八十五条,明确了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时,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虽有轻微瑕疵但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不予支持的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修订后,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即使交易履行了信息披露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程序,也不能作为抗辩理由。同时,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或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情形时,符合公司法条件的股东可以向*提起诉讼。此外,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时,股东可以请求*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通过上述解读,我们可以更直观地理解新修订《公司法》司法解释对原有法律条文的调整与补充,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律体系,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各方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