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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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7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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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22:09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示威法》在本行政区的实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集会、*、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示威举行地的区*分局,县(市)*。*、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市)的,主管机关是市*。第三条 公民在本市举行集会、*、示威,必须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集会、*、示威申请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举行。法律规定不需要申请的除外。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举行集会、*、示威的目的、方式、人数、标语、口号;
(二)集会、*、示威的日期、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
(三)集会、*、示威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电话号码;
(四)集会、*、示威如使用机动车辆或者音响设备的,需载明车辆数、车型及牌照号码、驾驶员姓名、音响设备的种类、功率和数量;
(五)集会、*、示威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举行集会、*、示威必须有负责人。有两名以上负责人的,应当确定一人为主要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集会、*、示威的负责人:
(一)被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的;
(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第五条 举行集会、*、示威,其负责人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在举行集会、*、示威的五日前,直接向主管机关办理申请事宜。
以口头、信件、电报、电话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第六条 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义组织或者参加的集会、*、示威,申请书上必须有本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第七条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并按规定填写《集会、*、示威申请表》。主管机关应当立即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第八条 集会、*、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同集会、*、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并可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认真负责地协商解决或者作出解释,不得推诿,并应当在推迟日期的三日前告知协商结果。第九条 主管机关在接到集会、*、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第十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的集会、*、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第十一条 集会、*、示威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可以变更集会、*、示威的日期、起止时间、地点、路线:
(一)与重大节日、重要外事活动或者全市性的大型活动相冲突的;
(二)发生地震、洪水等严重的自然灾害;
(三)交通高峰期;
(四)传染病疫区;
(五)正在进行市政建设的路段;
(六)同一时间、地点、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获许可的。第十二条 集会、*、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申请复议。*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其负责人和主管机关。第十三条 集会、*、示威的负责人在递交申请书后,接到主管机关决定书前,有权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决定书后决定不举行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第十四条 对于经批准举行的集会、*、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负责维护秩序,以保障集会、*、示威的顺利进行。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予以制止:
(一)以暴力、威胁手段扰乱集会、*、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示威队伍的;
(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示威人员的;
(四)以其他方法干扰集会、*、示威正常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