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有哪些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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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7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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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9 17:09
我国《刑事诉讼法》针对不同情况而设定了五类强制措施,具体而言:
一是拘传;
二是取保候审;
三是监视居住;
四是拘留;
五是逮捕。
首先,随着拘传这种其实施主体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对象为尚未遭受任何刑罚处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强制方式令其到案的方式接受讯问,使其无法逃避司法调查与审判。
其次,取保候审便是确立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机构之上,针对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要求他们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在传唤时随时到位的一种预防性手段。
该种强制措施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第三,监视居住则主要应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多种刑事执法机构之中,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定在特定时间段内不得离开其所在住所或指定居所的规定,实行对其日常活动的监督,以限制其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四,拘留作为一种特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往往出现在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完成刑事案件侦察工作过程中的阶段。
在此期间,对于当前情节恶劣的犯罪者或者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会暂时地采取该种强制措施。
最后,逮捕是一种相对较为强烈的强制措施,主要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决议,再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切断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将其羁押在专门设立的场所进行一段时间的隔离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