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不服,能否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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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8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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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13:06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网友咨询:
公民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不服,能否行政诉讼?
律师解答:
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律师补充: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
(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