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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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