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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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6:09
根据1983年国发16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志愿兵退役时,一般回到原籍地,由县或市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工作。如在本地安置有困难,可由行政公署或省级政府协调解决,优先考虑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事业单位安置,这些单位的志愿兵可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在安置过程中,会尽量依据专业技能进行对口分配。
2006年的七部委17号文件进一步强调,地方政府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着重关注军转志愿兵的“就业和再就业”需求,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融入社会。文件中特别关注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的解决。同时,还着重提到要妥善处理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提供全面的社会支持和保障。
志愿兵是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是指服义务兵役制满年限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与部队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部队服役并且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的职业军人。也称之为合同兵或士官。目前也从普通高等学校直招需求专业的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