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15:55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1 05:33
伤残军人属于政策性的优抚对象,非与本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其违反了单位的管理规定,视其的客观情况(如果因为伤病复发或因伤不适合其岗属于客观原因存在)与本单位的劳动管理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类特殊情况须完备程序:一是要征求工会意见,二是向民政局(安置办)和人武部通报情况并获得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1 05:30
作为一个五级残疾军人看了两位的回答,就以自身的经历告诉你们:回答是不完整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1 05:31
现在怎么处理的啦?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1 05:30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为工伤。但工伤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续12个月,最长为24个月。另外个人觉得如果该员工属于旧伤复发的,应另行进行工伤等级认定,且只能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1 05:25
如果不属于工伤,则按照其在单位的时间长短给予医疗期,医疗期满仍不上班的,如单位有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