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灶国家三包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16:05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17:14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燃气灶具的三包规定如下:
- 生产者应当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 销售者应当履行5项三包义务。
-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应当由修理者或者生产者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