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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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10:28
这个原因就复杂了,不是三言二语就能讲清楚的。
简单地讲,案件在可能定性上有些疑点。在实践中,更多的可能是取证上有些困难,导致多次退查;也可能本案在等待另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二案有牵连等。也可能有外力介入,司法机关不太好处理,正在研判中。
介绍一下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在检方的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再移送到检方,期限重新计算。
四、检方决定起诉,案件移送到*,*的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