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他单位已签劳动合同,我公司可追纠责任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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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8:06
用人单位可以追究责任。
现行劳动法规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前提是原单位无异议,新单位知晓,且不影响原单位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项和第九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本单位工作任务影响不大且尚未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可以向其指出,要求与其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听从劝告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其中,造成本单位损失的,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并要求新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和新单位赔偿损失,应当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8:03
如果劳动者未和你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与其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你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向该劳动者及其新签合同的单位追偿。你们也可以主张该劳动者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该劳动者继续履行和你单位的劳动合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8:05
可以辞退,如果造成公司损失的,可以要求其他用人单位赔偿。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