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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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8:37
哈尔滨市的城市供热管理规定在第三章详细阐述了供热与用热的相关事宜。首先,城市供热经营需持有《供热许可证》,未获许可的单位不得运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每年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继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管理等遵循省级规定。
供热单位如需退出市场,应在供热期开始前四个月向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出,否则不得擅自停止。对于违规行为,政府部门将组织其他供热单位接手或依法清退。供热单位与用户需签订供用热合同,未签订的可视作事实合同关系。用户变更,需结清热费,新用户如约承担则从其规定。
用户终止用热需提前六十天与供热单位协商,终止协议需报备。供热单位不得超负荷供热,增加供热面积需征得热源单位同意,并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供热时间固定,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居民室内温度有最低标准,供热单位需确保达到要求并及时处理故障。
当室温低于规定或合同标准,供热单位需在八小时内进行测温,若因自身原因未测,将被视为不达标。用户有权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将在接到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若因供热单位原因导致连续停热且未达标,将双倍退还热费。
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时,供热单位需采取改正措施,测温记录需有用户签字。若超过四十八小时仍未达标,供热单位将退还热费,责任归属问题则由相关单位承担。分户用户申请停止用热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且需交纳基础费,不得在保修期内或可能影响邻户安全的情况下申请。
用户未经许可不得改动供热设施,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用户不交纳热费、盗用热水或拒绝检修可能导致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但用户需对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的损失负责。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经2011年10月1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供热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热费管理、供热设施管理、供热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63条,自2011年10月25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2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