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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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7:49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浙江省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所有由各级国家机关举办的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但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于本办法。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遵循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
岗位设置管理涉及的工作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具备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事业单位应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实施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制度。
岗位设置管理应兼顾党委、政府调控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的结合,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分别负责不同范畴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具体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考虑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自主完成岗位设置。
岗位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求,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岗位等级分为通用的岗位等级,不同类别岗位等级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5个等级。岗位等级设定遵循事业单位的规格、功能、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事业单位应综合考虑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特点以及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和总量结构比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为主要依据。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间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行或有条件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规格设置。事业单位未明确规格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后设置。事业单位不确定规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设置。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确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确定,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事业单位可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自主确定不同类别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但应优先保证主体岗位的数量和等级。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集中调控,统一平衡。
岗位任职条件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等。各等级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具体规定在办法的相应章节。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以下程序进行: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人员结构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拟定岗位的总量、等级及不同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与管理的主要依据。在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事业单位按照讨论通过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核。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相应部门审核、核准。具体按照省、市、县(市、区)的隶属关系和权限进行审核、核准。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核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有特定情形时可按程序申请变更。
新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后,及时将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依据。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岗位设置方案的编制、报批、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实施岗位设置工作应接受监督。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国家及省关于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规定择优聘用。
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事业单位人员在三类岗位间变动,需具备岗位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需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兼任管理岗位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试用(见习)期内不确定岗位等级,试用期满合格正式聘用的,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等级。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是指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超过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已经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应形成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事业单位应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把岗位管理作为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提高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本办法所称《行业指导意见》是指原人事部会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体育、广电、出版、交通、民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的,针对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性意见。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各设区市和省直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须报设区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是2009年12月23日在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引发颁布,这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