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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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15:08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众多音乐著作权人通过统一机构,共同向音乐作品使用者行使权利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在国际上已有百年的历史,旨在解决音乐作品容易传播、使用广泛、零散且数量庞大,以及个人著作权人难以有效监督和控制使用情况的问题。通过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可以确保音乐著作权*益的同时,也方便音乐作品的广泛使用。
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中国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经国家民政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协会由音乐著作权人管理,专门维护曲作者、词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日常工作受国家版权局的监督和指导。虽然协会是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但其他种类的作品也可能有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复制发行权和网络传输权。音乐著作权人加入协会后,仍可自行行使权利,例如音乐剧的上演、广播和录音发行,或在非戏剧音乐用于戏剧演出中。
协会通过建立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作品的资料档案库,向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证,收取使用费,并根据作品使用情况向著作权人分配应得费用,来进行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协会的工作还包括定期向固定和稳定使用者发放许可证,通过各种信息来源了解个别使用情况,以及在文化活跃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监督未经授权使用音乐作品的活动。
协会发放许可证的对象包括以广播、公开表演和公开音响放送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机构、设施和场合,以及制作带有音乐作品的录音录像制品、影视剧、工业产品、卡拉OK点歌机等以复制形式使用音乐作品的场合。在互联网络中使用音乐作品,如MP3在线收听和下载、手机铃声下载等,也是协会发放许可证的对象。
协会通过依法办事,与使用者保持良好关系,通过宣传、教育、说服使用者建立著作权意识,并采用适中的收费标准和方便的操作程序,争取使用者的合作。如果使用者侵犯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协会将进行交涉,必要时将提起法律诉讼。
使用音乐作品的收费标准考虑使用者的经营活动对音乐作品的依赖程度、使用音乐作品行业的规模和盈利情况、发放许可证和收取使用费操作的繁简程度、市场环境和消费指数,以及国际惯例等因素。收费标准由协会与使用者商定,或由国家版权局颁布,或由仲裁机关裁定。
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的保护期则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法定许可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依据法律授权使用已发表作品,但需要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适用于法定许可的情形包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为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等。
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