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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0:27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概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以专利权出质。在共有的专利权出质时,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需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国单位或个人可委托办理。
办理方式与文件提交
当事人可通过邮寄或直接送交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专利权质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若专利权已评估,则需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除身份证明外,提交文件应使用中文。身份证明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译文。
质押登记流程
收到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专利权项数、专利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质押担保的范围等内容。合同中还可以约定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转让、实施许可、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等事项。
审查与登记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审查合格后,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登记时设立。如发现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专利权终止或无效、专利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质押合同不符合规定、以共有专利权出质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专利权已被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则不予登记。
变更、注销与管理
专利权质押期间,若发生变更、注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质押期间,若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债务,应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审核无误后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
效力与终止
专利权质押期间,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质权人。若专利权人未按规定缴纳年费,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质权人。专利权质押期间,若质押登记存在不应登记的情形或发生应撤销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效力自始无效。若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质权人。
解释与施行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