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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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8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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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7 04:04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措施。首先,学校举办者需确保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和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房和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并修复(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采购无生产许可证或安全性能证明的设备和生活用品(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强化学校周边治安巡逻,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需管理和监督学校周边的经营场所,取缔非法摊点,确保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十八条
)。
交通管理部门需在学校周边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中小学校在上学放学期间需有交警维护秩序,校园内交通标志和设施需齐全(
第十九条
)。卫生部门负责学校卫生状况检查,食品供应单位需有许可证并接受检测(
第二十条
)。环保部门监控学校周边污染源,学校需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和演练(
第二十一条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在学校周围被严格禁止,安全警示和防护设施需在关键区域设置(
第二十三条
)。
学校需确保学生在活动中的安全,如劳动技能教育、社会实践等,不得组织超出学生能力范围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接送学生的车辆需进行安全检测,驾驶员需具备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需履行职责,对学生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十九条
),学生需遵守规则,不得携带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
)。学生监护人需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
对于有特殊体质或疾病的 students,家长和学校需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三十二条)。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所有学生的安全,创建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