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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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0:25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有权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在劳动合同到期或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同样有权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一旦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将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支付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其中,五级伤残的职工将获得30个月的补偿,六级伤残的职工将获得25个月的补偿,七级伤残的职工将获得20个月的补偿,八级伤残的职工将获得15个月的补偿,九级伤残的职工将获得10个月的补偿,而十级伤残的职工将获得5个月的补偿。
以上规定旨在保障因工致残职工的权益,通过合理的经济补偿机制,帮助他们减轻伤残带来的经济负担,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阶段。
《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