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磋商是否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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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8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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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05:14
合同从订立、履行,一直到合同履行结束,中间可能会经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其中就包括缔约过失,那么,如果对方借合同谈判进行恶意磋商,可以要求赔偿吗?
网友咨询:
恶意磋商是否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解答:
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如下:
1、如果在工作中有两方恶意磋商以损害一方或第三方合法权益时,恶意磋商的一方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如下:
1、必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
2、缔约相对人遭受损失义务,这种损失表现为缔约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造成的损失;
3、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一方违反了当事人为缔约而相互解除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以及保护等义务;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缔约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造成的;
5、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有过错。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