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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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0:50
格式合同,理论上基于契约自由,但在实践中却常被滥用,引发了各方关注和争议。为应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采取多种规制手段:
1. 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保护消费者和弱势群体权益,确保公平交易和诚信原则。
2. 强化程序与实体的双重监管,严格合同订立程序,对可能违背公平与诚信的条款进行撤销或审查。
3. *免责条款的使用,特别是对于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要进行严格把关和多重审查。
4. 行政部门要发挥监督作用,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消费者协会则需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
5. 提升法制教育,增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使其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6. 构建完善的法制体系,建设法制社会,平衡合同的两面性,使其服务于经济建设。
格式条款,作为预设且未协商的合同条款,其缔约方需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法律特征包括广泛性、单方决定性、书面明示以及提供方的绝对优势地位。在实际应用中,如《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的理解需有利于消费者,且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冲突时,应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