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00:4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21:39
《合同法》已失效,相关内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正常的界分主要从保护范围、各自具有的价值、责任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去区分,既不能让两者重叠也不能让两者有冲突,所以通过更精细化的界分,来让两者更好的被区分开来。一、侵权责任与合同法的界分是怎么样的
《合同法》已失效,相关内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给了受损害方在有双重请求权时以选择权,可以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自己权益的方式,要求违约方、侵害方承担责任,而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正常区分如下:
1、归责原则的区别。前者主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者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责任构成不同。前者是只要违约虽无损害也要承担责任;后者是无损害事实便无责任。
3、责任范围不同。前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而后者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赔偿等。
4、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前者如因第三人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应首先对债权人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后者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负责。
5、诉讼管辖不同,前者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管辖,或依协议选择前述两地及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而后者则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二、侵权行为有哪些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 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
按侵害对象分
2、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 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
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所以通过上述内容就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对应的侵权行为有哪些。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当遇到对应的情况后就应该知道依据哪个法律规格来处理,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前提是自己需要懂得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