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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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8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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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15:00
口头遗嘱在遗嘱形式中较为常见,但其争议也相对较多。为减少此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明确了其有效条件。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可立,立遗嘱时必须有两位见证人在场。若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使用书面或录音方式立遗嘱时,原先的口头遗嘱将失效。这意在确保遗嘱在立遗嘱人健康状况稳定后重新订立,以体现其最新意愿。
口头遗嘱的有效性还取决于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的状态。若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恢复了健康,应使用书面或录音方式重新立遗嘱,原先的口头遗嘱将被视为无效。这样的规定旨在保证遗嘱在立遗嘱人健康时订立,以避免其在危急情况下的冲动决定。
此外,口头遗嘱的执行还需两位证人在场见证。此条件确保了遗嘱的公正性,防止了可能的欺诈或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指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这一规定旨在确保遗嘱见证的公正性与合法性,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影响遗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