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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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3:10
法院咋判的“她带着孩子偷栗子溺亡,凭什么要我赔偿?”山东日照,一女子带领未成年子女进入某植物研究所,不料,孩子掉入蓄水池,女子闻声跳入水中,将孩子托到池边上,但是,自己不幸溺亡。事后,家属将植物所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30%的责任,一审判决植物所承担5%的责任,判赔5万余元,植物所不服,认为一分钱都不应该赔偿,上诉到二审法院。
这里是一处个人承包的植物研究所,外墙已经倒塌,未及时修缮,人员可以自由出入,而植物所内有水池、水库等危险区域,也没有围栏、遮盖等改善救助措施,据此,一审认为,植物所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5%的责任。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植物所无法接受,认为这无异于在纵容犯罪行为,误导社会大众对犯罪行为的合理认识和评价,它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其一、植物所是私人承包,用于植物栽培种植的私有空间,法律没有规定私有的植物所应设置围墙并保持完好,也没有规定用于灌溉的水池需要增加围栏、遮挡警示标识。
山东女子带领未成年子女去偷栗子孩子溺亡,女子索赔三十万再说,植物所地处农村,没有农民在其种植区设置围墙,人员皆可自由出入,承包人与宾馆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活动的组织者不同,不需要对不特定第三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其二、女子擅入他人所有的植物所盗窃栗子等农产品是违法行为,该违法性质不以植物所是否及时修缮围墙为改变。
换句话说,是否设置围墙,不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正当理由,该行为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具有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其三、女子是成年人,应知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他人私有空间的道理,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对环境不熟悉,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又对未成年子女属于监护,终致意外发生,其行为是故意实施的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后果。
倒塌的围墙处也有醒目的“禁止入内”几个大字,事发地也有明显高于地面的围墙,因此,植物所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植物所,尽了最大的努力,希望能改变判决结果,可惜又失败了,二审认为,虽然,植物所是个人空间。
但是,内部建有蓄水池,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理应采取修建围墙、在水池周围设置围栏,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防止他人随意进入以致发生危险,而女子擅自带孩子进入,也存在过错,最终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酌定植物所承担5%的责任,并无不当,判决维持原判。
安全保障义务,最初的适用范围限制在“经营者”之中,经营者对进入经营场地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及人员的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后来,又扩大到车站、广场等更多的公共领域范围,该义务来源来自于法律规定、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决定了其适范围并非没有限制,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行业习惯,社会一般认知。超出该范围发生的损害后果,应当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该植物所内建有水池等危险设施,就应当使用围墙将其与其他公共领域隔离开,就像他们认为农民也没有在地里设围墙,可是,通常的农田,也没有敞开的深水池,最终,围墙破损,使得此处危险暴露在公共领域中,即便没有女子发生意外,也可能会致使其他孩童,牲畜发生危险,因此,二级法院均认为植物所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假如,此处围墙完好,女子仍执意翻墙进入,那么,这种情况下,女子发生意外就与他人无关了,在实务中,很多擅入者身亡,责任自负的案例。本案也警示所有的经营者、管理人安全重于泰山,对于危险源,一定要做好防护、隔离措施,一句私人空间,并不是法律免责的理由。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3:04
法律认为家长的责任最大,不予以排除这样的无理要求,让人所耻笑,自己做的事情却要求别人赔偿,需要反思自己。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3:03
法院拒绝了,因为该女子本身的行为就是犯法的,而导致孩子溺亡,主要是他自己的责任。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3:09
偷窃被发现,小偷在逃跑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谁应该承担责任?一般来说,我们都认为是小偷承受了后果,但死者家属肯定很难接受。近日,宁波余姚,一位死者家属起诉关公,理由是关公将女子追到河里淹死。法院将如何判决?
原来,女子盯着瓜农种的南瓜开始偷,却被瓜农当场发现。愤怒的瓜农大喊一声,吓得女人丢下瓜就跑。瓜农不想让小偷走,就抓起农具追了上去。那个惊慌逃跑的女人不小心跳进了路边的河里,最后淹死了。
发生这样的事故后,瓜农们觉得自己活该抓小偷,但他们的家人无法接受一个女人是偷瓜贼,或者一个女人意外死亡。他们甚至将瓜农告上法庭,要求瓜农对女子的死亡负责,并赔偿家属13万元。网友对家人的无理要求怒不可遏,都谴责家人和女人太不要脸,一个偷东西,一个向死去的家人要钱。
如果抓贼有错,适当索赔或许有一定道理,但女子在逃跑过程中掉进河里淹死了。很多网友认为是女方活该,农民是无辜的,完全是正当防卫。目前,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宣告关公无罪,并驳回了女方家庭的无理要求,但拒绝接受的家庭表示会上诉。
网友们纷纷称赞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判决。如果女主家这次成功了,那以后小偷也不会更嚣张了。如果被追,还可以威胁失主,说再追就跳进河里让你赔钱。以后谁还敢再抓贼?希望驳回女性家庭的诉求!你觉得这个怎么样?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梁飞跃介绍,近两年最高院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标准有了更多的指导意见,让法官有了更好的判决尺度。在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更是规定了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也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这在现行的法律条文中,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律不断的完善和健全,也会让法官在判案中,更有底气,弘扬社会正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3:09
法院判决这个女子的行为是正确的,他的要求是合理的行为,确实需要受到赔偿,而且需要尽快赔偿他们,还需要给对方一定的精神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