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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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21:44
南昌市城市管理的实施办法中,第四章着重于各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以提升城市管理效率。首先,第二十二条强调了执法局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间的紧密合作,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机制,确保双方在日常工作中协同进行,共同推进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信息共享的机制,执法局在作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决定后,需在五个工作日内抄送相关部门。同样,当其他部门的行政行为涉及执法局职责时,也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执法局,确保职责的清晰划分和及时沟通。
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发现违法行为时的处理方式。执法局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及时通知或转交;而当其他部门发现执法局处理不当,会提供反馈。同时,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建议执法局组织专项执法活动,执法局必须积极响应。
面对可能的执法争议,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通过协商解决的优先原则,如果协商无果,将由市人民政府介入协调,以确保决策的公正和执行的顺畅。
总体来说,南昌市城市管理的实施办法通过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边界和合作机制,确保了城市管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05年11月29日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正。《办法》分总则、职责、执法行为、协调与配合、其他规定、附则6章32条,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7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昌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