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兴城古城保护暂行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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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8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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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9 18:56
葫芦岛市兴城古城的保护措施在《暂行办法》第五章中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对于违反行为,如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擅自施工或爆破等,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将处以罚款,严重者甚至可能吊销资质证书。具体包括:未经许可在保护地带内建设,破坏文物风貌;擅自迁移或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未经许可修缮文物,改变原状;擅自重建已毁文物,造成破坏;施工企业无资质从事文物工作,这些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于轻微的刻划、涂污或损毁文物行为,公安机关或文物单位将给予警告并可能罚款。在保护区内违规行为,如堆放易燃物品、污染环境、损坏设施等,将由文物管理部门、公安和环保部门联合处罚,并要求违规者限期整改。
对于其他违反《暂行办法》的行为,城乡规划、国土、旅游、环保等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执行行政处罚将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古城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
最后,对古城保护管理不善和任何破坏古城建筑的行为,一旦构成犯罪,将移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