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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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3:22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网友咨询:
黄某某和饶某某系*关系,黄某某听说被害人杨某某能够帮忙联系项目,便与饶某某筹集了16万元交由杨某某联系项目,杨某某出具了相应借条。后杨某某未能联系到项目,黄某某、饶某某便谎称所筹款项为高利贷,向杨某某索要钱财赔偿。
杨某某*退还黄某某、饶某某共25万元,后黄某某与饶某某仅退还杨某某借条的复印件,原件由二人保存,以便再次敲诈勒索杨某某。黄某某以损失没有得到有效补偿为由,再次向杨某某索要了7万元。之后,黄某某又拿着未退还给杨某某的借条原件到*等机关报案,谎称杨某某没有归还自己与饶某某的16万元,二人企图利用公权力再次向杨某某索要16万元,但被发现系报假案而致案发。
黄某某、饶某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罗海华律师解答:
黄某某、饶某某采取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罗海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罗海华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律师执业证号:14502200810731247。籍贯湖南省湘乡市,柳州湖南商会会员,1996年定居柳州,在南宁铁路局(原柳州铁路局)工作至2007年2月,2007年3月起在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办理过大量诉讼案件,本律师被评为2013年—2014年度柳州市优秀律师,2018年评为柳州律师行业优秀*党员,专攻诉讼,本律师*理原告起诉、被告(被上诉人)应诉、上诉等,维护公平正义,本律师勤勉尽职亲力亲为办实事!主攻:离婚、遗产继承、借款欠款纠纷、交通事故索赔、刑事辩护等,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